濕註:其實不只一次有網友跟我反應,就是我一旦發新文,卻怎樣都無法打開。這次網友提供截圖。我這裡的狀況是,發完新文幾分後,整個blog的流量凍結!網路也跑很慢。請問各位,為何有這種狀況呢?)
太魯閣事件發生沒多久,似乎媒體想圈住的風向,也都合乎我的預測。我常說自己的論述不同,會被列為「陰謀論」,我也沒證據、只能玩預測。就在案發幾小時後,就註記以下的「魯閣濕七點」:
2 過很久時間查不到一槍斃命原因,就推給最沒能力負責的人頂罪
3 如果那人不服,想要鬧大,就推給「起司理論」,最後沒人負責
4 然後同時間,就說臺鐵有「企業文化」問題,該重組,或引用外部資金,朝公司化發展
5 引用某種「數位監控系統」,好監控人為看不見得死角,然後以後臺鐵到處都是這東東
6 趕快採購更新的列車,淘汰舊型號,預算通常會上億,普悠瑪的上千億
7 前段時間有通過前瞻計畫,有些預算找不到事由消耗。
隨便一翻今天的報紙,就有多個新聞印證這些論點。 5 日「聯合報」有政客呼籲臺鐵該公司化的新聞。許智傑喊說「有膽給我民營化」(濕 4 點),張景森則喊「公司化」;然後怪員工才是最大阻力,因背後有龐大的「退撫債務」。
當然工會一定不爽,一旦國營事業朝純利益方向營運, 18 趴、退休金以及罷工權益就會全數沒收。這也是臺鐵迄今最大的成本;當然,有這事故後,想剝奪這些權益也就方便許多。當然,要讓這倡議實現,就要先妖魔化臺鐵「企業文化」(濕 4 點)。
另一個符合我「魯閣濕七點」的就是 「數位監控系統」 (濕 5 點),也就是 AI 了。翻到「聯合報」 A2 版的左下方,就有一則「臺鐵將設告警系統」,也就是物聯網裝置。藍營名嘴李艷秋也不甘寂寞,大喊「 AI 示警在那?」多家電子媒體也協助製作成影音新聞。媒體似乎在幫某議程製作專案行銷。
至於濕 1 點的運安會也沒閒著,馬上發布一些魔術戲法的訊息,將大眾目光聚焦在李義祥的綠營背景上(濕 2 點),以及那張冷眼看著全局的俯視照。我不確定,但一般人在拍攝意外現場時,應該不會將角度往上 45 度角蒐證吧,只覺得這幾張相片有高人指點。
那魔術師是要玩什麼障眼法呢?就是在事發當下,首當其衝的第 8 車廂內,有多個當事人對記者說,在數分鐘之前就聽到列車的鳴笛聲,這時間充分到我可以剪完手腳指甲,卻等不到司機的減速,甚至還加速。
(影片:來聽聽當事人怎說案發情況)
這點運安會主委似乎也有想到,急忙說「啊!是因為列車出第一個隧道後,沒時間反應啦,畢竟只有 6 秒多耶」。但我納悶的是,看到一台大卡車堵在鐵軌上,不要說「數分鐘」,或「 6.9 秒」啦,就算只有 0.1 秒的時間,我都會緊急煞車,減少撞擊力道。
但運安會主委僅是以來不及煞車,草草了事。甚至還說「司機用了包括 ATP 系統,以最大程度緊急煞車,但煞不住!」。但這個意見明顯與第 8 車廂的牧師女鍾惠美與多個當事人的證詞相反,他們都說「不但沒煞,還加速」。
是否這才是事故原因?臺鐵是否有遠端加速機制?但被系統性的遭釋出的李義祥相片給忽悠了。大家都在罵吃民進黨標案的李義祥那群人「做賊心虛」,而沒人檢討為何這次太魯閣的失事,與 2018 年的普悠瑪與 2015 年的復興空難如此相似。畢竟一導成藍綠,兩邊人馬就會將注意力鎖在各自立場上,讓魔術戲法加速完成。
普悠瑪也是在關鍵時刻不但「煞不住」,甚至還加速導致出軌。復興航空一個引擎似乎被遠端關閉。然後更有趣的是,運安會都用「起司理論」這狗屁論點給甩鍋,也就是「巧合啦」。
喔,說到這「起司理論」,「聯合報」 A4 版也做了一個冷眼集,討論「誰讓起司洞串成致命傷」(濕 3 點),似乎也將串連到後續能甩鍋的濫觴。下面一則新聞則又靠北臺鐵的「制度與文化」(濕 4 點)。
當然,今天的新聞沒一家報導主委看法與當事人證詞的差異,沒記者追蹤為何不在車上,卻握有事件解釋權的大官會說司機有煞車;但實際乘坐在案發第一現場的多個證人都說「不但沒有,還加速」?且這問題有歷史性的相似處。或許當記者們肯如此調查,就會有不同見解,甚至對普悠瑪等事故有不同的犯罪意含。
至於目前一味希望李義祥要蹲牢蹲到老的網友們,就回想起一下洪仲丘案的范佐憲吧。那個媒體希望你們注視的「邪惡之眼」,最後當事人全都沒事,好一個「沒真相、沒原諒」。整個洪案只達到一件事,就是把拉法葉艦案唯一蹲牢的郭力恆給放出。
還記得軍事法庭是怎樣被廢的嗎?就是洪案啊!據說郭握有拉案傭金的一切資料。我不知道啦,只直覺最近瑞士銀行中應有個神秘帳號被人認領了,這一切還是要感謝「沒真相、沒原諒 IPO 」。所以就當吃瓜眾將鄉民正義鎖定在李義祥的不祥站姿時,就想想范佐憲那雙邪惡之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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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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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列車花蓮清水隧道重大傷亡事故 死亡50人 舉國哀悼 降半旗三天
燃煤排放空污 每年因此罹病死亡的人數一萬多人
不是發生意外 是被新納粹主義經濟掠奪的毒氣室強制剝奪生命
我們選擇冷漠以對 否則至少每年要降半旗600天
不精確的計算方法 10000人 / 50人 = 200倍 x 降半旗3天 = 600天
工程車假日停放在工地便道斜坡上,車頭朝下,斜坡下方就是鐵道 是否合理 其必要性值得注意
一 假日工地不施工 二 斜坡上方不遠處彎道及工地可以安全停放工程車 三 便道斜坡下方就是鐵道、清水隧道入口 (是要命的重點) 四 太魯閣號列車時速130公里 (是否加速衝撞意義不大)
1450又帶風向操作卸責? 一 煞車系統失靈 煞車系統老舊 煞車系統被更改過 (肇事工程車的責任)
二 是否忘了拉手煞車 車輪沒放三角車擋 (肇事工程車的責任)
三 假日工地不施工 違法施工不慎肇事 (肇事工程車的責任)
四 莫名奇妙丟出一個違法募款帳號藍綠吵翻天 拋出新的議題,轉移新聞事件社會注目焦點 (轉移焦點?究責對象是主管機關、官員、外包工程人謀不臧、招標審核程序工程監督公務人員嚴重失職?)
請求國家賠償 (政府賠償義務機關應向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求償,依法追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並不是由全民買單)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公布)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第 2 條第 3 項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賠償義務機關政府對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有求償權。 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人民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政府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有求償權。)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第 5 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一個腦殘的政府 限民生用水(占比不到20%) 停水二天(供水5天停2天) 逼人民拼命的儲水備用 花錢買更大的水塔、更多水桶蓄水
餐飲業被迫花費更多成本 使用更多免洗餐具、紙杯 對地球環境造成污染破壞傷害更大
停水效果等於蓄水,而蓄水不等於省水 不就是勞民傷財? 但官員並不在乎
工業用水大戶不限水 限民生用水 不是不管人民三餐生活用水,把水留給工業大戶使用? 如果這不是作賤民生,什麼是作賤民生?
週二 天空又是一片灰矇矇 陽光穿不透厚厚的一層有毒霧霾,這是在剝奪他人生命呼吸自由天賦的基本人權!是在殺人哪!院長!會遭天譴的!
號稱要守護台灣的本土政權 竟然用7600年形成的藻礁在勒索全民 理由是台灣需要用電 但院長,台灣不一定要為了取得便宜用電去核准合法殺人好嗎
保護7600年形成的藻礁 或增加燃煤500萬公頓 只能擇一 不是邪惡?
是誰設的局佈的陷阱「用千年藻礁換500萬頓的燃煤」?
一如之前「用停建核四換燃煤」可以燒好燒滿大燒特燒? 不續建核四就要增加燒煤?
政府不是像賊一樣的在欺負呼嚨善良敦厚純樸的台灣人? 要電就要燒煤 不要燒煤就要核四 不要核四不要燒煤就要大潭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蓋在7600年形成的藻礁 不要大潭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蓋在7600年形成的藻礁,就要增加燒煤500萬頓
不想增加燃煤500萬頓 就接受大潭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蓋在7600年形成的藻礁
保護藻礁或保護自己,呼吸無毒無污染的空氣,自己選,只能擇一 不蓋大潭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就是增加燃煤500萬公頓
這和痞子流氓沿街打劫,一把利刃架在你脖子上,問你「要錢或要命?」 有何不同? 不是黑道痞子流氓治國?
呼吸乾淨清新的空氣,不是自然天賦基本人權? 呼吸乾淨無毒的空氣不是維持生命基本的要素?不是生命基本的尊嚴?不是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自由基本權利?而污染有毒的空氣不就等於在殺人?
政府可以核准燃煤排放法定毒性物質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的一級致癌物污染空氣,長期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剝奪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
政府就是充當產業取得便宜用電合法殺人的劊子手?
這是什麼價值?什麼文明社會?什麼自由民主國家?什麼自由民主人權?
人性的貪婪邪惡可以墮落到什麼程度?什麼地步? 只為了取得便宜的用電,就可以合法排放有毒污染長期毒害剝奪他人生命? 以為可以假裝視而不見?
這是資本主義合法經濟掠奪的遊戲規則?經濟至上,生命狗屎不如?
為何不能 要電但不要燒煤或燒太多的煤 要天然氣接收站,但不要蓋在7600年形成的藻礁
「要藻礁或燒煤」「毀藻礁或燒煤」「要核四或燒煤」類似的命題不是一個陷阱 總統也信以為真? 總統也無能為力?
台灣為何不能 要電但不要燒煤或燒太多的煤 要天然氣接收站,但不要蓋在7600年形成的藻礁
台灣的用電非得要死人或死藻礁?這是何其野蠻?何其貪婪?何其冷血而泯滅人性?何其邪惡而醜陋?
既使是家財萬貫 睡不過一張床 吃不過一碗飯 有誰能長命百歲不會死 我們空手而來 離去時也帶不走一片雲彩 終歸是一場春夢了無痕 不應該造孽積點德吧
關於太魯閣加速的影片沒有內容?
剛剛查了一下,那應該是入隧道口前的例行鳴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