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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新北市的大色狼司機,在性侵一位日本乘客得逞後,掰了本世紀最扯的辯詞,聲稱他倆是 由於一夜情而交媾,最後因『意見不合』而鬧到法庭。法官遂以5萬元交保,進而引發另一波的『白玫瑰運動』。說實話,我對於第一次的網友躲在電腦後按『讚!』的白玫瑰運動就頗有微詞了,此次又一輪的Part II,讓我想在這議題上表達個人觀點。

首先,雖然這位運將先生還未定讞,但直覺上,我可以篤定有101%的機率性侵日本乘客,所以對法院如此輕易的交保確實感到有點訝異,可是聽說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的內容,法官是被要求處以如此判斷,該項大法官釋憲內容如下:


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旨有違。


所以根據上述大法官釋憲,以及之前類似的慣例與判決,板橋地方法院認定謝姓司機無串供、逃亡之虞,裁定5萬元交保,實非屬例外型判決。可是民眾常常在還未搞懂來龍去脈時,就一窩蜂的民粹式喊大聲,主張社會正義,很多時候我是不敢領教。

但說實話,我認為這個刑法確實有修定的需要,但本案判決的大原則我亦可以瞭解,因我國採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權法則』,這其實是在保護人民不會落入之前白色恐怖的噩夢中。

但是,我對這起性侵案所感冒的部份並非是法律上的枝節,而是,從大法官的釋憲與前例看來,這已不是第一次了。台灣雇主壓榨外勞、逼印尼回教徒吃豬肉、痛毆大陸新娘、性侵越南媳婦,這些在台灣,尤其是鄉下地區履見不顯,那為何這次碰到了個日本旅客,我們同胞就這麼的憤愾?各個正氣凜然,我認為答案就是國人固有的『崇洋媚外、自卑轉自大』使然。

自卑在於,面對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我們在心目中常常就先將自己矮一截,一旦作錯事的對像是比自己國家大的,就會火速道歉,把自己人貶為十惡不赦的魔鬼,如先前的國軍納粹制服事件、阿扁一邊一國白宮滅火事件、馬英九對國會推延軍購道歉事件,一直到目前的二代白玫瑰遊行,我們一旦見到對方是洋人、小日本、美國老爸,就會自動將自己降2級。這不是說我們沒有錯,或是我們不該道歉;而是,我們真是因為事件的『價值』而認錯嗎?還是因事件的『價格』而屈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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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我國真是因為對性侵者的人權受損,而深感悲憫之心,那為何要使用『丟臉』二字,來形容我們的法律制度,難道日本、美國,歐洲就沒有『無罪推論』的原則嗎?美國在1980年代鬧過一場事件,當時日本經濟強盛,美國有大批的日系進口車湧入美國,因此社會普遍出現反日浪潮。一天,在萬聖節的要糖果節慶中,一位日本父親因陪小孩挨家挨戶討糖果,而被一位仇日的美國人開槍射殺,當場斃命。

最後,法官判決這位美國人因在自家內殺人,所以為『自衛殺人』(justifiable homicide)而宣告無罪,當時的日裔美人雖然每天抗議,但又能怎樣?你是在人家的國土內,只能尊重那國的法律。

國際法有個原則,稱作『用盡當地救濟原則』(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又稱『用盡國內救濟原則』,也就是說受害人必須用盡當地的行政和司法救濟程序,還有必須充分、正當地使用該國國內法訴訟程序上的手段。如未用盡則不能要求行使外交保護權。這代表著任何一個外國人,皆必須尊重台灣的法律程序,直到判決有失國際法的原則,然而,本案根本都還沒開庭,國人就如此的看衰,實有過度反應之嫌。

另外,國際貿易法亦有類似原則,稱作『卡爾伏條款』(Calvo Clause),就是在對外國資金進行管制時,對外國投資者和本國國民給予平等的待遇,也就是排除外國投資者行使外交保護權的權利,將外國投資者與本國政府之間發生的投資爭議保留在本國解決範圍。如果把『貿易』二字改成『刑事訴訟』,就有異曲同工之妙,也就是說,這位日本受害者必須尊重我國的『無罪推論』原則,以及『釋字第665號』的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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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因為這事件的性侵事實,實在是有夠扯的明顯,雖然是『無罪推論』,可是我敢保證這位運將就是有性侵,而日本又跟台灣有實質的貿易、文化、外交往來,所以我主張就以外交方式解決,請外交部先行『慰問』,表達我方的『遺憾』,至於是否要用到『道歉』兩字,可以再商榷。

但就是不宜搞遊行。因為這很明顯的顯露我們國家一貫的崇日態度。在日本的強勢文化下,我們凸顯自己矮人一截。如果國人真是因為人權價值而走,是不是早在一堆外勞的霸凌事件時就該走了?不知國人有無看到高雄捷運施工的泰勞宿舍內的阿鼻地獄?那是人住的嗎?高捷還是政府工程,代表是國家sponsor的霸凌事件喔,那請問白玫瑰的那夥人,是否也該在那時就走一走了呢?難到一整個軍營的泰國人價值,不值一個日本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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