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長期透過本人管道, 釋出只有基層公務人員才能獲得真實數據的斗內大德 WeiLin,對強制打針的 解套方式。他(或她)很保密,一次想與其通電,但還是以風險之由拒絕。我也有幾次婉拒他的「高風險」斗內問題。
但下面這個反針攻略,我認為很重要,於是願意分享WeiLin擋針的成功案例。他是公務人員,因此本策略以這個職位角度抗辯。
簡言之,他認為公務人員掌握一法,也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可用於攻擊各機關偽造公文的救濟。這比行政訴訟快的多。
倘若您為一般勞工,可依照本文下半提供之勞基法修正,核心還是相同的。重點是,與本人拒用健保卡領五倍券信念般,只要您堅持,一定有解方。
WeiLin打該法的策略有兩層級,都是要求上級單位向疾管署,以寫正式函件回覆不打疫苗的後果與合法性。其中還有一條是以 「 阻卻違法事由」的法律觀點,要求疾管屬捍衛自己違法事實,進而推翻強制打針的合法性。一般勞工也可如法泡製,要求公司主管以正式公文,回覆這些要點,畢竟本文附上「滿滿法條」。另請主管簽文尾的切結書。
Wei Lin內文(粗字體與重點為王大師加上):
疾管署12月5日新聞公告有強制39類公務人員施打疫苗2劑、快篩與PCR,但給各機關函文僅鼓勵與督導,下面被歸類機關為了好辦事,刻意偽造公文書,以傳染病防治法37條增加罰則,讓公文變成有強制力,恐嚇公務人員不從無法上班。
本人目前未打疫苗、未PCR、未快篩,抗告文給上級看後馬上改口變成鼓勵。本人也沒有收到疾管署任何罰單。 此 法最大好處是不傷機關和氣,達到以戰止戰。
若是告長官偽造公文書與恐嚇罪,傷機關和氣,很難在機關立足;若是打行政訴訟,曠日費時需2到3年,3年內都必須忍受長官的壓迫。依法讓上級知難而退,拿長官偽造的公文書去與疾管署對質,才是上策,當然函文一定發不出去。
就 算文真的發出去,疾管署陳時中署長真的敢回函並貫徹執行嗎? 若是他不敢回覆,行政命令自動無效。就算他敢回函,依據大法官解釋文( 刑法本文第21條第2項,釋字689號 ) ,觸及刑法公務員可以不服從。
破解方式有2點:
1. 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請疾管署回函是否真的不打兩劑疫苗不快篩不PCR,要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辦理。
(濕註: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細節為:
1.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2. 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請疾管署回函13條法律阻卻違法事由。(濕註: 簡單說就是你被DS逼去打非法針 ·DS疾管署必須證明自己違法的正當性。這個理由就叫「 阻卻違法 事由」,以下就是瘋狂打臉DS的法條,把他們送上紐倫堡絞刑架吧!)
01.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
02. 強制施打疫苗或強制快篩及 PCR (刑法 §304 強制罪)
03. 恐嚇不打疫苗、不做快篩及PCR不能上班(刑法§305 恐嚇罪)
04. 病人有「選擇」及「決定」用藥權利,今年3月疾管署採購「輝瑞口服藥」及日本「伊維菌素」通過臨床3期(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 人類非動物,目前疫苗、PCR、快篩全部屬於EUA緊急授權實驗性藥劑(藥事法§5)
06. 實行侵入性治療或檢查須本人同意(醫療法§64)
07. 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實驗性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所以要求自費快篩違法(藥事法§55)
08. 實驗性藥物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要公務人員施打萬一有問題又甩鍋不賠(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 EUA實驗性用藥,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供教學醫院「臨床實驗」,不得施用於人民(藥事法§44)
10. 施打疫苗或快篩受傷死亡,過失傷害(刑法§284)、過失死亡(刑法§276)
11. 非藥事法所稱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 違反藥事法§69規定者,處新台幣6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 反人類罪(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1-10條)
附件:
紐倫堡公約(The Nuremberg Code)
一、受試者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
二、試驗的目的必須能為社會帶來福祉,且無法以試驗以外的方式獲得。試驗不可是隨機或不必要的。
三、試驗的設計,必須基於動物實驗的結果,以及對疾病自然發展的知識,或是預期的結果將可證明試驗的合理性。
四、試驗過程應避免所有不必要的身體或心智的痛苦和傷害。
五、任何預知可能造成死亡或傷害的試驗,绝不可進行。唯一可能的例外,是進行試驗的醫師本身也是受試者。
六、受試者的風險必須低於試驗可能帶來的益處。
七、對受試者可能造成的傷害、失能或死亡都應提供適切的保護。
八、試驗必須由適任的人員主導。試驗的所有階段都應以最高的技術進行,並提供受試者最好的照護。
九、受試者可以在試驗的任何階段退出試驗。
十、試驗進行期間,若發現有任何可能導致受試者傷害、失能或死亡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試驗。
(影片:如何解套強制打疫苗暴政?注意,直播內容19:47的阻卻違法事由 主體、客體講錯了,是陳時中必須費盡洪荒之力說明他違反13條法律強迫公務人員打疫苗的正當性。他若是真的回覆,並蓋上官印,公務人員理應遵從。但因涉及刑法,公務人員不遵從也沒事。基本上這份文真的出去,天下無敵。 )
法條原文:
01.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
02.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304 強制罪)
03.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305 恐嚇罪)
04.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病人自主權利法§4)
05.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藥事法§5)
06.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醫療法§64)
07.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事法§55)
08.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藥害救濟法§13第7項)
09.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藥事法§44)
10.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284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276 過失死亡罪)
11.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藥事法§69)
12.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91)
13.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 條)
1 4.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傳染病防治法37條第1項6款)
15.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傳染病防治法37條第2項)
16.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罰第70條)
(影片:修正阻卻違法是由與增加勞工救濟版本的直播)
關於勞工部份,WeiLin建議可用勞基法 74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辦理(如下):
上級機關找 2 個, 1 個找勞工局,一個找疾管署,請 2 個機關 60 日內書面回覆。
但勞工不享有公務人員若是書面不回覆,行政命令自動失效的優勢,但回覆後可以阻卻違法準用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勞工比較吃虧的地方是回函不遵從可能要打行政訴訟。
若不想打法律戰,就請主管 簽以下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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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n文章曝光十天後續開示(PS,Welin已表示不開帳戶一對一傳授,本人並未嘗試這策略,因此無法替他回答,也不提供中間商服務,因此只能自求多福):
低頭便見水中天,退步原來是向前。休學、辭職跟銀行借一筆錢在家省吃簡用度過這兩年大重整的日子並不值得羞恥,硬扛在職位被迫打疫苗或跟老闆對簿公堂,還需忍受 2 到 3 年的職場霸凌,不如退步多陪陪老婆子女走向大自然,租一塊農地耕作,休息 2 年再出發。
有時候以退為近也是一件好事。龐大的醫療費用,再加上忍受妻離子散的悲劇有時不是錢可以彌補的。法律雖保障一般人民,但是冗長的法律訴訟有時會令人難以忍受。給非狹義公務人員勉勵。 錢再賺就有,但是命只有一條。
執行方式:
寫一封上行文的函,請陳時中回覆,裡頭包含:主旨、說明、辦法、附件,敬會逼針長官,最後蓋上機關首長的章。附件 1. 紐倫堡條約 2. 機關逼針的文 3. 法律原文。
若是網友是正式的公務人員,卻不會寫公文。國考必定是作弊考上的。直接被動留文件,有幫助人就好了。智慧不夠高,沒有辦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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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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