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新冠大唬爛」解編的第一天。就在這時刻,台灣遭罰 300萬假訊息的人口為:零!包括最常踢爆這假疫情的本人,也沒收到一毛的罰款。這三年來,我可是一日沒閒過,每天照三餐揭露這大唬爛,但沒人敢來罰我,是否我講的是真的?
但這不意謂著「蓋台國家隊」會就這樣領乾薪,他們可忙著。這段期間,由總統府、中華電信、衛服部、數位部、 NCC 、警察局乃至郵局,都對本人下毒手。我的直播在這段期間經常被訊號干擾、無故斷音; YT 被下架 5 台、六次、一千多集。因為明著罰我恐訴諸法庭,需要公佈衛生資料;這會增加風險,於是就來暗的。
倘若線上警總難防,我就走到線下的郵局揭弊。於是就在 4/18提領本人應得的6000元當下,側錄國家恐觸犯「全民健保法16 條之一」與相關法條,違法運用健保卡於非醫療用途。先是郵局的許經理欺騙我與現場警察,告知郵局內禁止拍攝;但根據與律師、警察的詢問後,均未找到相關法規;這幾個影片(這個、這個)也能證明,民眾在郵局直播是常有之事。
陳揆甚至在5/9率領大批閣員與媒體,公然在郵局總部內「違法」與「違規」直播,拍攝好滿滿的局內設備與民眾人臉等個資,如下;只是收看的人只有本人的1/4,我也是當天肯留言的唯一恩客。
(影片:警察、郵局合力唬爛我說不能直播,然後被打臉)
我的直播馬上瘋傳,引來2萬多的觀看流量與大量民眾留言。但這事件似乎挑起這犯罪政府最敏感的神經,於是出動「東森假新聞團隊」,先是竊取本人年齡個資,公開在報導中未經允許揭露;再捏造出「不可於金融機構錄影」之子虛烏有法條放送。最後再派台灣最惡名昭彰的1450於4/26晚間齊力帶風向,損害本人名譽。
經過幾次與楊姓記者反應後,似乎這位「假新聞杜撰隊員」畏罪,屢屢已讀不回;不敢面對其與上司捏造新聞的勾當。在走投無路後,本人於是將案件操之在自己手上,獨自打電話給郵局確認,是否我誤會了東森新聞,真的在郵局內無法直播。
經過一個小時的周旋,浪費本人電話費後,證實我的判斷是正確的;這段期間,東森新聞、郵局、警察局、1450們合起來欺騙本人與全國民眾,先是避談政府非法運用健保卡;再捏造事實,製造不能在郵局內直播的假新聞,以「鬧事」、「 東森新聞關心您 」、「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欺負基層員工」等扭曲陳述,嚇阻未來期待為自己維權的民眾如法泡製。
這還不是最恐怖的,昨日本人想在直播中,協助NCC與CDC抓這個電視台的假新聞行徑,幫國民賺得200~300萬不等的假訊息罰款,也幫中天平反冤屈。怎知後果就是這「洗地國家隊」,居然跟YT暗通款曲,不等觀眾將影片看完,就在直播後的幾分內,直接將影片以「違反社群規則」是由刪除。
好家在本人自掏腰包,花大筆預算購買美國直播軟體StreamYard,將該影片救回(如下)供大家觀賞,到底王大師的內容是觸犯何等「不實言論」?反倒是講謊言、錄製假新聞、亂灌網軍訊息的「謊言國家隊」,依然逍遙法外呢?
(影片:被政府和諧的直播,從15:02開始聽,到底什麼是國家不想讓你們知道的真相)
倘若您同意本人的看法,請將本文廣發,並告知您的立委與議員,這個政府正在偷偷用你的健保卡,執行對您個資有疑慮的事項。倘若他們真是「為你服務」,就看看他們的後續行動,不要只傻傻相信嘴上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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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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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請民眾提供身分證號碼及健保卡號,如同辦電信門號帶雙證件的道理,是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偽冒他人證件號碼而盜領款項。」- 財政部 如果病毒磚家們也敢用「雙盲隨機控制組」的科學方法(即「雙證件」)的話,就不會發現子虛烏有的病毒,跟不用煩勞公務員普發現金製造通膨。「政府意欲越權整合醫療個資建立大監控社會」是因,「偽造病毒」是果。
好觀點~!
《Molly追真相17,來賓:小鹿,討論領取六千元貓膩,詢問郵局人員,捍衛權利!》 大家好歡迎來到Molly追真相,今天的來賓是一頭小鹿,卻有豹子膽的詢問了郵局人員,還稅於人民的六千元,領取其中一些不合理的問題! # 健保卡插取用在醫療用途上,並且有些人也能使用身分證領取Ex.新生兒、外籍配偶。 可以「過目」我們的健保卡識別身份,「插卡讀取」在非醫療的場所是非常有爭議性的。 詢問郵局人員的過程,並且呼籲大家要在意權利! Rumble 連結🔗:https://rumble.com/v2lhrbu-molly17.html
訴願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0 行政程序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A0030055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有親自跑郵局一趟因為沒有刷健保卡而領不到6000的人應該想辦法拿到一紙公文,充當所謂的行政處分,然後提起訴願: 理由是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第 7 條 因為有未領有健保卡的新生兒、外籍配偶也領到了6000表示技術上不只沒有做不到,還直接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第 7 條 。
除了依據衛星廣電法第44條,你要求電視台更正錯誤內容以外,民事、刑事責任分別追究: 刑事犯罪人必須是自然人所以提告對象會是那名記者而不是電視台,告妨害名譽等罪。 民事部分可以對電視台以及記者求償:侵權損害。
你跟郵局、你跟東森、你跟NCC的電話錄音都沒有影響你要告發衛星廣電法第44條&民事刑事責任的訴追,他們電話回覆你違法違規啥的用語都沒有影響,不會因為他講錯或乎巄你他講你違規不是違法而有任何變化,不要吵他講甚麼地方講錯,很low,不要扯假新聞,很low。 因為電視新聞播報的錯誤你就按衛星廣電法跟主管機關檢舉,你就去看法條如果衛星廣電法第44條沒有罰則,也拿他沒皮條,只有NCC要幫你處理他,就NCC的事而已。 民事跟刑事已經構成對你個人名譽的嚴重侵害,不管是電視新聞播報還是網路文字新聞都成立,他那一則新聞播放出來還有發文字新聞出去那天已經犯罪完成式,所以說不要扯他電話跟你講啥,很low. 去抓Google搜尋的頁庫存檔或archive.org的該則東森新聞備份輔助你的截圖。 查出是誰跟她講你幾歲的,就是那個人跟記者違反個資法,這又是民事刑事以外的另外一條,民事會加錢的意思,刑事變兩個以上的人有罪。 刑事的你可以報案,報個資法的案那記者就要去警察局做筆錄,個資法加上妨害名譽可以一起去警察局報案。
感謝高人,已接洽律師中
第44條(節目或廣告有誤之處置)【相關罰則】§52 ﹝1﹞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第45條(播送內容侵害他人權利之處置) ﹝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內容,致姓名、名譽、隱私、信用、肖像或其他人格權益受侵害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除去該部分之內容或為必要之修正。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2﹞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依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52條(罰則) ﹝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本國節目播送時段及比率限制之規定。 二、違反第八條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 三、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節目級別、限制觀賞之年齡、廣告內容、時間之限制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四十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條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2﹞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