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國民黨 3 次的「韓國瑜相關」挫敗後,目前藍營的顯學,已來到該如何檢討韓粉現象。但這個命題有個大陷阱,就是 2020 年 1 月 11 日的總統大選中,韓國瑜是否真的輸了?
畢竟,一旦搞錯這前提,後續推導出的結論,都會是錯誤的。當然,這議題的核心點,就是今年的總統大選有無「作票」。許多藍營的輿論與媒體守門人,包括 TVBS、旺中、少康幫、飛碟與中廣電台,幾乎所有沾上主流利益的名嘴,都說沒有,藍營應該輸得起,振作起來。
但有趣的是,與主流利益沾不上邊的YT直播主與粉專,卻多數認為有作票。前中研院副研究員馬自恆教授甚至引用學術體制認可的統計學,推導出若以相關性為指標,多次台灣選舉都有做票嫌疑,且信心水準已符合統計學標準。
重點是這次的大選,再度符合有作票操作。韓與蔡於新北市多個里的投票分佈,居然呈現不可能的「正相關性」,意謂背後有大量灌票。馬教授的結論,也受到國外知名大選教授的認可。只是當要求合力作證時,這些位高權重的洋教授,似乎皆認為噤聲才是最佳策略,而非學術專業。
這其實也符合一般民眾在選前的認知,先不說韓國瑜多次造勢大會,人數均碾壓蔡賴的場子。1 月 5 日蔡英文的台南造勢現場人煙稀少,空拍機需高技能才可閃過禿頭般的人數分佈;反觀,韓國瑜的凱道之夜,人數多到外溢至中正紀念堂。
此外,從高鐵 300 萬、私菸案、猖獗 1450、網軍害死外交官等醜聞。若要跟台灣人民說,有如此的選前氛圍,卻能讓小英贏得817萬的史上最高票,有多少人會相信?
當然,很多人會說這都是韓粉過於激進,反逼英粉回鄉投票。這都很有可能,但要能激出額外的兩百多萬年輕人選票,實在難以想像。那我們就看看馬教授的作票理論,有無根據吧。
當然,要找到確切證據,的確很難!等等,其實是有耶。根據一位美籍華人Jason Lee所製作的影片,其中充滿就連綠營都難以反駁的作票證據。從票匭中搞暗層、塞隱藏票數、重複唱蔡票避開韓;到僱用沒經驗且年輕的「英眼部隊」,或是此次故意不公佈廢票,掌門人為有偽造文書前科的李進勇,在在證明,這次大選充滿作票疑慮。
那有如此證據確鑿的影片,藍營怎不善加利用呢?答案是提出這犯罪證明的 Jason Lee,多次被台灣的法院與刑事局騷擾:一次以《社維法》祭旗,另一次以「侮辱公署」法辦。Jason Lee 被扣在刑事局詢問,表示警方以高壓方式逼迫他供出背後參與人士。
不久後,不敵國家淫威的 Jason,只好告別久居多年的台灣,回到美國避難。他先前所公佈的影片,先是以假新聞與違反《社維法》下架,就連分享影片的諸多個人都被「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警告;倘若為粉專就會以「違規」與「黑名單」警語標示,並威脅降低觸擊、營利,甚至移除網頁。
這就是這個國家機器所宣達的「百分之百言論自由」,一個幾乎可判定有作票操作的影片,居然沒「表達自由」,要以《社維法》與侮辱公署等專制獨裁的法條辦理。我再問一下大家,就以平常人的邏輯評斷,這背後有可能沒鬼嗎?
等到你平心靜氣回答上一個問題後,再問問自己,如果有以上的答案,那一切臧否韓粉的論述,還站得住腳嗎?正確的問題與其是國民黨該不該告別韓粉,更精準的命題應該是,為何 Jason Lee 不敢住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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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靠無知的Presidency蓋過無能的Incompetency
舔共蔡英文,快完成這To Do List啦!先從廢ECFA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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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 「作票」「灌票」「重複唱票」 涉及選舉舞弊刑事法律責任,必須有具體事證作為指控、推論的基礎
刑事法律責任法院是依事實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 間單講,指控他人犯罪要有事實證據
例如 從票匭中搞暗層、塞隱藏票數、重複唱票 或是選務機關故意不公佈廢票,當然違反選罷法 前提是要能夠提出具體的時間、地點、依法查扣的票匭等事實證據
選務機關辦理選務須公開、公平、公正 選務公開包括計票的方式
例如 選舉人數、已領票數、未領票數、有效票數、無效票數、已領未投票數 已領票數 + 未領票數 = 選舉人數 有效票數 + 無效票數 + 已領未投票數 = 已領票數 無效票數 + 已領未投票數 = 不公佈的廢票 相當於,選舉人數減未領票數減有效票數,等於無效票數加已領未投票數
選務機關計票方式不公佈廢票顯然是違法
李彥秀:沒有憲法就無「92共識」 摘自 2020-08-18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263427 李彥秀:(國民黨副秘書長) 沒有憲法,就沒有「92共識」,「92共識」必須架構在憲法之下
引申 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 兩岸任何人侈談任何共識或有任何承諾,並不能解決憲法上實際面對的問題
蘇起承認九二共識? 連戰承認九二共識? 兩岸的問題就有解?
馬英九承認九二共識,可以解決兩岸問題? 蔡英文承認九二共識,可以解決兩岸問題? 蘇貞昌承認九二共識,可以解決兩岸問題? 中國國家主席 「九二共識」是引領兩岸關係行穩致遠的定海神針 承認九二共識一個中國是處理兩岸問題的定海神針,可以解決兩岸問題?
把頭埋在沙裡看不見問題,不表示問題不存在 兩岸統一涉及中華民國領土主權及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 當然會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
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不認真看待處理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 不面對中華民國憲法「台灣人民依法決定台灣未來」的法律事實,不斷製造增加兩岸的敵對仇恨 如何解決憲法上中華民國領土主權及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相關問題? 憲法的問題無解,兩岸未來可以走向統一?
只要所謂 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疆域包含台灣與大陸地區? 大陸地區是台灣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領土主權及於中國大陸全境? (法律上明確定義中華民國領土主權範圍,沒有違憲?沒有牴觸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
九二共識,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 九二共識,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 可以解釋憲法所明文規定「國家領土主權」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不是喊爽的打嘴砲自欺欺人?
中華民國主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分屬兩部不同憲法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是同一部憲法,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兩個主權獨立國家? 是誰在自欺是誰鴕鳥?
兩岸是「一國內政」?請問哪一邊是竊據國土的叛亂團體? 是一個國家有兩個合法的政府? 誰是中央政府?誰是地方政府? 台灣的政府是中國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中華民國憲法只是放在書架上當參考用,沒有實質法律效力?
兩岸主權重疊? 兩岸同屬一家? 國家領土主權不是依據憲法規定?
請問是誰說了算數? 中國國家主席? 中華民國總統 蔡英文 馬英九 中華民國最高行政長官,行政院長蘇貞昌 連爺爺
馬英九公開承認 九二共識,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 九二共識,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 請問 馬英九執政 8年,兩岸有完成統一了?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主權爭議問題有解?
國家領土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是依據憲法明文規定(此兩岸皆然) 法律及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無效 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為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意思就是 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主權不屬於中國十三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並不及於中國大陸十三億人民及其土地
請問中華民國憲法哪裡有「一中意涵」或是所謂「一中憲法」?
依據憲法國民主權原則,中華民國主權不屬於中國十三億人民 因此「一中意涵」或「一中憲法」的推論就很荒謬
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但不包含中國十三億人民? 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領土主權及於中國大陸,但中華民國憲法所定義的國民不包含中國十三億人民? 請問這樣的邏輯通嗎?是信口雌黃?還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
所謂「一中憲法」或「一中意涵」 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及於中國大陸,可以解決兩岸的問題?沒有牴觸憲法? 還是無端在製造兩岸的主權爭議?沒有涉及觸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章?
中華民國政府官員 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與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條所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 沒有牴觸?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美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亦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符合國際法規範 符合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承認一個中國原則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問題的根源是 如果東德與西德在統一前都是聯合國組織會員國分別是兩個主權國家,可以相安無事,最後也達成兩德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無助於化解分歧對立促成兩岸統一 不應該為兩岸統一製造更多矛盾衝突對立和仇恨
中國政府無法迴避的問題 法律上如何解釋中華民國憲法對於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產生實質的法律拘束效力? 可以直接把中華民國憲法拋棄?直接丟到垃圾桶?
兩岸統一涉及中華民國憲法領土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或變更 法律上必須經由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依據憲法踐行必要的正當法律程序 (公民複決修憲程序)
如果兩岸政府的作為是加深裂痕、製造仇恨對立,以武力威嚇或在國際組織阻擾排斥台灣參與 如何寄望台灣人民會同意統一?同意投票通過複決相關修憲程序?不是緣木求魚?
除非有人天真以為可以無視於法律規定,認為不經台灣人民同意不經修憲就可以達成兩岸統一
國家領土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憲法所明文規定 修改憲法須經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由台灣人民公民複決投票同意,依法踐行必要的正當法律程序,是法律問題 不是總統官員或任何承諾或主張共識可以決定 不能霸王硬上弓,以為可以口頭承諾便宜行事
國家領土主權是依據法理事實明文規定於憲法 不是學者謊言竊國耍嘴皮用騙的可以改變法律事實 耍嘴皮用詐術欺騙不就是一般市井地痞無賴的行逕?
九二共識一個中國,辜汪會談承諾可以改變憲法第二條第三條明文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主權屬於台灣兩千三百萬中華民國國民」?
不接受「九二共識」就是不尊重憲法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憲法「一中」就是中華民國,「九二共識」可以維護中華民國與排除「一國兩制」 ? ⋯ 學者回應:九二共識已被習近平定調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同一件事實解讀南轅北轍差異還蠻大的,是誰在誤導?說謊?
國家領土主權不是兒戲豈能拿來口頭承諾
兩岸政府官員或政府授權代表不論有達成任何口頭承諾或共識,甚至是政府對政府簽署的協議,都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不管是辜汪會談承諾或蘇起承認一個中國是九二共識基礎 中華民國領土主權及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明文規定於憲法,不會因為任何人的口頭承諾或共識而改變
應該回歸憲法條文看問題 一、 依據憲法兩岸能不能統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 揭示的基本國策,是劃分國家統一前的暫定狀態亦未排除未來國家統一
二、 兩岸統一牴觸現行憲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專政) 中華民國憲法第 1 條第 2 條第3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5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三、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憲法明定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共同決定台灣未來)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節錄)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
四、 美國鼓勵雙方對話以和平方式解決分歧 台灣關係法第2條第2項第3 項(節錄) 美國的政策表明支持台灣前途以和平方式決定 維護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與憲法明定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共同決定台灣未來的基本原則一致)
在國際上尋求「中國內政」軍事鎮壓手段的正當性,結果只會為兩岸人民帶來血腥災難,成為歷史的罪人,手足相殘並不可取,美國日本也不承認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之一部分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揭示的基本國策,兩岸非不能統一 前提要件必須經台灣人民公民複決投票同意,就是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共同決定台灣的未來是否同意修憲達成兩岸統一
憲法上國家統一的要件,不是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之一部分
沒有經過台灣人民公民複決投票同意,在法律上而言,兩岸就無法完成統一
增加兩岸人民及政府仇恨對立只會適得其反無助於兩岸統一,是邏輯上手段和目的衝突,
包括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對於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產生實質法律拘束效力,以為可以只用「誰理你們」解決兩岸問題, 在國際組織阻擾排斥台灣參與,二千多枚導彈瞄準台灣,打嘴砲耍嘴皮「首戰即終戰」「留島不留人」使用武力威脅恫嚇惡言相向,並無助於兩岸統一,只是適得其反
如果「首戰即終戰」,台灣即日可以回歸祖國的懷抱 請問歷經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江澤明胡錦濤,過去七十年漫長歲月又是如何被虛耗的
戰爭會造成手足傷亡,用血腥屠殺血洗台灣來恐嚇台灣人民,威脅恐嚇所謂的至親骨肉手足同胞,何止是野蠻可以形容? 愚蠢的製造仇恨應該可以適可而止了
兩德統一已有前例可循 國家統一應該循正當法律程序, 尋求兩岸人民都可以接受的合法解決之道 國家領土主權是憲法規定, 不能天真以為可以用承諾共識不從就砲打台灣,形同兒戲以為可以解決問題
台灣人民的意願以及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不是那位學者意見或社會賢達政府代表官員承諾共識可以代替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所屬的國家作決定
就連政府官員任用都不能用共識承諾決定 國家主權可以用共識承諾決定?不是那位瘋子又忘了吃藥在練肖話?
政府授權和美國簽署協議承諾同意台灣是美國的一部分,協議有效? 口頭承諾共識可以推翻憲法規定的國家主權,決定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未來的生活方式?是不是那位忘了吃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