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段時間,藍營常酸綠營「塔綠班」、「髮夾彎」、「打了高端上雲端」,雖然全民因高端累積的屍體,遠少於國外疫苗。但近來我覺察到,「雙標」這概念,是我常常難以甩掉的夢靨。
大家也知道,在我部落格中,針對阿扁的文章大概有99趴都是負面的,可說沒一篇正向。於是希望從這篇文章,還給這位整天喊「快鼠掉」的前總統一點公道。這個藍營普遍未覺察到的雙標,就是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與馬英九的「三中賤賣案」。
眾所周知,前者因「實質影響力」這有爭議的法律概念,將阿扁羅織入罪,但不適用於林益世。當初是這樣的,國民黨八大老之一的辜振甫,其子辜成允在2003年事業出狀況,亟須一筆大錢紓困,於是就將主意打到自家台泥於龍潭的土地,想盡速以地變現。
不久後,國民黨中常委辜廉松之子,辜仲諒就幫堂叔找到牽猴子的疏通,最後以6億傭金當作賄賂,4億堂叔出,2億姪子請,將錢匯給吳淑貞於海外的人頭帳戶Bravo!隨即這塊龍潭土地就以76億賣給竹科園區管理局,現套滿滿新台幣。至於阿扁的角色,就由大家的想像力填空。
當然這個案子扁原本想以「法定職權論」甩鍋,因為根據憲法,總統只管得到國防、外交與兩岸,摸不到行政院下的竹科。這個理由很牽強,但於法卻奇異的站得住腳;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最終法院就以「實質影響力」論,判阿扁20年刑期,關了7年牢後就以「偶快鼠掉」放出來主持廣播,整天笑開懷。
(影片:聽聽王大濕怎麼說)
到這裡,都沒問題,我也認為阿扁有罪。身為總統,當然能對具提名權的行政院體系有「實質影響力」。但同一論述,怎放在馬英九的三中賤賣案上,就全不適用?所謂的三中賤賣案,就是主體的中投將國民黨旗下的中影、中廣、中視,以低於市價72億分別賣給張榮發基金會、趙少康與余建新。
根據一審法官判決,當時馬英九為國民黨黨主席,非中投的主管與董監事,因此根據「法定職權論」,不涉及「背信案」的法律要件。也就是說,馬沒頭銜,所以管不到啦!在這案例中,道,似乎就拿魔沒轍了。
但問題來了,大家都知道,國民黨主席的權力之大,在當年的黨國時期,是能夠管理整個國家的。黨主席就等同國家實質領導人,那馬英九當主席,對三中賤賣決策,有可能沒「實質影響力」?有點牽強。
你可能會說,這不是黨國時期了啦,黨主席權力沒那麼大啦。那至少還是「黨產時期」吧,黨主席應該可叫得動旗下黨營事業吧?重點來了,我只是想比較,如果藍營不雙標,是否可解釋為何要將阿扁羅織於罪時,就可用「實質影響力」?馬英九就不能呢?
這是幾乎同樣的範例喔,根據法定職權,阿扁也管不到竹科園區啊,那是行政院的管轄。就如馬英九主席,管不到中投交易案般。但有一般邏輯的人都知道,這兩位就是有辦法管到這些決策,問題是,怎一個人以「實質影響力」定罪,一個以「法定職權論」除罪?
如果真要比較,我甚至認為馬案比扁案嚴重,因為扁的犯罪主動方不是他本人,而是那兩個姓辜的,他們為了解救破產的事業,找上「陳錢總統」,然後賄賂6億元,有點像誘捕(entrapment)行為,且事後居然全都不起訴,只留阿扁一人孤孤零零的在牢中蹲了7年。
且龍潭弊案為辜家私人土地,他們只是想快速變賣而已。但三中案的三個資產,原則上屬於國人財產喔。只是黨產會這5年似乎都在昏睡,遲遲無法將這些從日本人轉交給中華民國政府的資產全民化。
若以交易規模視之,龍潭案為76億;三中交易案約為中廣的57億、中視的十多億(抓15好了),以及中影的16億,總數約為88億。如果被賤賣了72億,代表原市價應該為160億。
160億的全民資產賤賣給特定親黨人士,與76億的辜家土地賣給竹科管理局,哪個嚴重?我怎看都是前者耶。但為何馬以「法定職權論」被判無罪,扁卻以「實質影響力」判了20年、關了7年?
後者還不是所有當事人全關喔,只有民進黨的總統被關,有國民黨背景的辜家all pass。其中更扯的是辜仲諒還因紅火案外案被判9年,有10億的不當獲利,辜仲諒單獨賺3億。年初卻以「找不到受害者」宣判無罪,成為每天在報紙內高調的「大善人」。
同時間也是玩內線的趙建銘父子,以同樣也是的內線交易案,賺了同樣也是3億元,卻在上週抓去關3年8個月,成為報紙內的「大蟑螂」。且那個3億,是加上媽媽後的全家三人才湊到那數字。
所以論規模,還是一樣,辜家贏扁駙馬家。且我怎麼找,也是找不到趙家的台開案有被害人啊;且唯一非扁親家的前董座蘇德建,又因「偶快鼠掉」,才關3天就被放出。我要承認,本人以前就是太藍了,所以都看不到自己的「雙標」,如今看到了,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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