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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了國際大事後,再談談國內議題吧。今天兩樣攸關民生福祉的新聞,莫過於兩項,一個是電價第二階段的調漲,以及基本工資的調升。在這兩個議題上,我有不同的看法,對於前者,我基本上支持政府的作為,但對於台電的營運政策有許多偏見;至於後者,我只能說,台灣實在是個過於偏資方的國家。

也就是工資議題比較需要改革,就先談談它吧,電價議題就留下次討論。這次由勞委會以及幾個代表資、勞、政、與學方所組成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昨天拍板定案,裁定台灣基本工資的月薪與時薪,將雙雙調漲,幅度當然勞資各方都不滿。

月薪漲至每小時115元,漲幅為5.5%;月薪則漲至19,273元,漲幅為1.19%。從這個數字可以見到,台灣的統治階級們,是對哪一項的成本增幅比較介意。答案就是後者,因為月薪一旦起漲,將對勞健保,以及勞動與成本結構,會比漲時薪來的棘手些。聽說資方代表一度談不下去,準備讓會議胎死腹中。

但此次的協議已經是第二次的磋商,去年已經談過一次,但有共識卻無法結案,如果昨天再不孵出什麼蛋來,恐怕又會有一堆火大的勞工上街頭。但我總認為,這次的協商,也是假協商,只是一場勞資雙方合演的妥協劇罷了,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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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講月薪好了,每個月1.9萬,是可以養活誰啊?在台北市,動則就會花56,000元以上的租金;外加夏日電價的攀升,一個月光是電費就要1,000元,再加上水、瓦斯、網路、通訊、保險、電視、交通等費用,夯不啷噹隨便就約莫是6,000左右。

也就是說,一個居住在台北市的居民,一個月光基本開銷就是1.3萬,這還沒算入吃喝,如果再加上這些,1.9萬絕對很難活下去。更遑論存錢。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預測顯示,以台灣的物價水準來衡量,最低工資應該介於2.192.42萬。我是比較偏向後者,甚至認為如果住在市區內,若要享有最低程度的生活品質,至少要有28k才能像樣些。

這與鄰國如韓國、香港、與新加坡相比,這個程度的薪資,其實一點也不為過。至於時薪那就更不用說了,台灣的115元與韓國的140元相比,也是有兩成的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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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據最新一輪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協商,1.19%的月薪與5.5%的時薪調幅,根本是耍你的。但同時間,我們的資方還每天喊著要減稅;認養職業球隊要減稅、進駐科學園區要減稅、營所稅則減至17%、房屋買賣不能實價課稅、證所稅廢掉天險。

而對有錢人則大減贈與及遺產稅,台灣的12.3%租稅負擔率,實為工業國家中,最低的地方,大部分的新增支出都來自舉債,也就是債留子孫。那我們的產業有因為這一系列的租稅優惠,而比較具競爭力嗎?

答案是沒有,但卻很會凹員工,把台灣勞工的生產力,操到世界一流,但卻沒享有世界一流的薪資水準;但企業主如張忠謀,卻斗膽敢教政府貶值、提供補助、減稅等政策來協助產業發展!為什麼?這些都是全國百姓要共同分攤的成本耶,貶值產生通膨、水電補助資金來自稅收、減稅則排擠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這些不都是從你我錢包內扣嗎?

i2035419 所以我提議,如果以後企業要政府提供產業政策,資助廠商發展,可以,但需要簽訂『企業利潤回饋計畫』;而對員工,則需要訂定『員工薪資分享方案』。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政府,也就是全民提供貨幣、匯率、以及財政補貼的話,企業必須於未來將績效與稅收綁在一起,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企業因為產業政策而受惠,你的果實要跟全民一起分享,那個分享方式則為租稅負擔。這個租稅回饋值,我定為T

而對企業員工,公司必須訂定『員工薪資分享法案』,也就是說,一旦企業有盈餘,這些獲利必須自動,且強制性的撥入員工薪資帳戶中;也就是說,員工每個月的薪資內容會包括四項要素:最低工資(M;我抓28k)、產業溢價係數(I;也就是個別產業的經濟貢獻)、個人溢價係數(P;也就是你的貢獻如佣金與績效)、與最後的企業溢價係數(R;這就是公司盈餘了)。

前三項是一般企業所定的薪資,但M28K,比目前的19K9k;而R是多出的收入,所以大濕的方案是M+I+P+R;而原本的政策是(M-9K+I+P也就是說,我提議的方案,勞工薪資會多9K+R

外加『企業利潤分享計畫』的租稅回饋制度T,新的政策會有9K+R+T的新增勞工收入,而T是回饋至全民的,只要是台灣國民都會有這項分紅;但沒有投入就業市場,就沒有9K+R的員工利多。我判斷,這個『9K+R+T』,應該就等於每年貧富差距加大的缺口;因此,必須強制性的使用回饋制度將其回覆至平衡點。

如此的制度,會將企業盈餘、勞工薪資、與政策效益綁在一起,不會出現政府與勞工花一堆心思幫企業賺錢,最後資方卻拍拍屁股走人的窘境,或是用掛在年尾的年終獎勵,逼你於當年作一堆你不想做的事,比方說搞尾牙、逼加班、拼業績。

員工更不會因為基本工資的調漲,企業減少僱用勞工而虧到;因為企業一旦賺錢,就要將錢立即回饋至剩餘員工,員工如果變少,分母也變少,可以分到的收入也變多,業主實沒巧門可走。

『員工薪資分享法案』是直接將企業的盈餘,自動提撥至當月薪資中,是法定的收入:不爽作,可以直接走人,無須等那無聊的年終。況且,至於年終會不會給,還是要看老闆的佛心,根據目前的勞基法,年終獎勵的提撥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不要以為我的政策很過份喔,你知道新版的最低工資續談條件是啥嗎?就是除非台灣的CPI3%以上,否則基本工資的協商就不會舉行,這是什麼鬼條件嗎?台灣於過去10年中,只有2008年年增率曾超過3.5%、2005年達2.3%,其餘都不到2%,甚至還曾負成長。

                                          台灣近13年通貨膨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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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除非像2008年因國際油價大漲和遭遇颱風,以致CPI年增率一年內就逾3%,否則「常態」情況下平均約要23年,物價指數年增率才有機會累計到3%。也就是說,你要續談下次的最低工資,再等3年吧!你說,公平嗎?

如果資方可以這樣任意的胡搞,為何勞方不能提出自己認為合理的薪資制度因應?只要你有願景、達情理、肯奮鬥,企業的盈餘分享,其實是最合理的薪資政策。否則資方一旦握有資金,通常不會露出天使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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