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家兼左派學者杭士基(Noam Chomsky)曾說過,當代民主制度充其量只是牙膏與肥皂的戰爭罷了,因為幫這些產品打廣告的人,與各政營的選戰操手都是同一批。台灣政治說穿了,就是兩個品牌大廠在尬產品忠誠度的把戲。最後贏得消費者掏腰包的參數則是行銷、口號、包裝、以及最重要的─形象。
至於產品內容反而成次要屬性(secondary attribute),有當然好,沒有也無妨,只要包裝漂亮點,在行銷期間重金下廣告,黑的也可說成白的。這種政治行銷現象,可以在最近馬政府神速撤換邵燕玲提名大法官事件中,一目了然。
本來透過民選機制的領導人,提名另一政府權力機構的要職為憲法所賦予,這是奉五權憲法體制為基礎的台灣之根本法源,程序理應審慎、嚴謹、專業、且不含糊,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總統被憲法賦予的相關權力凌駕於一切之上,包括輿論,且不容挑戰,其僅接受政治責任的後果,對於外界一切所加諸如獨斷、狹隘、無能等批評皆不能輕為所動,因總統的高度以及意味的專業度有居先(a priori)的地位,這也是行政權制衡司法權的憲法要義所在。
當然,我前面所說的屁話在教課書中皆為金科玉律,放在現實生活中,慢慢等吧!!
最近看到民眾對於「恐龍法官」邵燕玲被提名為大法官,投以激烈的反應,我暫且保留對她的支持與否,因為我認為所謂的『恐龍』二字,容易流於情緒衝動,不易釐清癥結點,況且,這是一個以濫情、矯情、與激情為主的「三情主義」社會,對細節的研究、結構的分析,大部分人是沒有耐性去做的,而投機的政客也會趁機肆起,大打正義牌,使事件全貌更添複雜度。
我認為,在細觀所謂「恐龍法官」現象後會發現,這問題不是那麼容易可用二分法解決。據悉,邵燕玲的法學素養雄厚、學經歷扎實、品德與操守皆在評鑑之上,這樣的人,有可能會對一個也是同性別的小女孩遭性侵時麻木不仁嗎?但就因她主審了一個十分不「政治正確」的案子,搞得社會一片嘩然。
根據監委沈美真的調查報告顯示,「恐龍法官」現象最主要是因為法條設計不良所致,因為基於法律「無罪推定」理論(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法官審判時須採「嚴格證據主義」,類似英美等海洋法系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
這點顯然在之前女童性侵案的證據中並無達到(不是說他沒犯喔!!),這也是法律在保障人權時的必要措施,如果硬要說是因為邵燕玲冷血,這說服不了我,性侵者既沒錢,也無權,法官犯不著為他解套而臭了名譽。
甚至如果以後的法官若執意判所有性侵者重刑,這也會提高加害者在事後為脫罪而將被害者滅口的機率。這一系列的結構問題,很多人不願意談,因為太複雜了,而且很有可能會檢討到自己,因為我們也是結構的一部分。社會一般來說只對找出「明顯的壞人」有興趣,而對於整體的檢討,是不願意投資太多時間,這點亦可以延伸至死刑議題的探討上。
昨晚,蘇貞昌在受訪時一度為了要跟馬英九品牌拉大差異,稱自己貼近民意,能夠與人民將心比心,像提名「恐龍法官」這種不知百姓疾苦的例子在他身上決不會發生,奠定自己的差異化優勢,而對於法律結構所產生的弊端,隻字不提,身為台大法律系高材生、美麗島辯護律師的他,應該不會不瞭解吧?
很顯然的,馬英九今天在向大眾回應其「錯誤的選擇」時,亦沒有基於對提名邵法官的「價值」(value)辯解,反其道的僅是對於負面聲浪的「代價」(cost)道歉,聲稱自己不知邵為恐龍,將一切責任推給蕭萬長、賴浩敏,試圖挽救自己的形象,對於當初推選邵燕玲的選擇,絲毫沒有自己的立場,甚至落於馬虎隨便。
這「價值」與「代價」的一字之差,使整起事件的內涵相差十萬八千里,這暴露出馬政府對民調數字的依賴,大於法律專業考量,我甚至認為他根本沒有將治國擺第一位,而是深怕自己的牙膏品牌輸給蘇貞昌的肥皂品牌,這種父子騎驢的現象,是台灣進入『淺碟式民主』不得不面對的課題。
如果他們這樣答.....侏儸紀公園一日遊
後記:這篇聯合報的社論『理盲與恐龍』講得極好,對於那些動不動就恐龍、恐龍的從眾者,不妨先看一下在決定。
噗友小豆腐稱以下圖示為黑人牙膏與白人牙膏之戰!!
【延伸閱讀】
我實在很欣賞大師寫的這句話,連我這常常感性超越理性的人,每每回台灣看電視新聞報導時,都忍不住覺得這十年多來台灣已變成一個感情用事的社會。
現在真的是個非理性時代,利益、感情比較重要~
這點,美國NPR(National Public Radio)是一個借鏡,因為NPR的專業記者,只要一透露出個人觀點,就會被炒魷魚。
但是,台灣的報紙,每一家都有預設的成見與意識型態。很可悲。我認為,這種媒體會興盛,除了和早期戒嚴,政府操縱媒體有關之外,可能也和台灣的教育有關係。
因為,台灣的教育,我常見老師打迷糊眼。他們多半用許多『相關字眼』來困惑學生,但是很少有老師能真正提供『清楚的論點』和『詳細的論証』。沒有建立論証的習慣,學生無法『客觀地』辨別事情合理與否。所以,很容易抱著幾個激情名詞 (如恐龍法官),原地轉圈。既容易被有心政客利用,也永遠解決不了問題。
談論點就難免主觀
而主觀的法官 判下群體譁然的案例
到底是突顯生活常識不足
還是不知民間疾苦
採證驗證的尺度
究竟要用什麼尺才準嘛....
我能查到的網路內容如下:
郭志宏自白殺人案(From 法治時報24期)
郭志宏自白殺人案,相當驚怵的是:檢察官不僅幾乎完全僅憑被告自白就起訴郭志宏;更離譜的是,檢察官一收案,次日立即提起公訴,可說毫無後續偵查作為,檢察首長也毫無控管機制。
本案衍生較嚴肅的話題是:偵查品質粗糙至此的殺人案,何以會在二、三審之間徘徊了十四年,歷經二審八次始終如一的無罪判決,最高法院才讓它無罪定讞?如此纏訟,完全歸責檢警蒐證草率公平嗎?二、三審法官的審判心理是什麼?
當然,幕後的司法秘辛,也是有趣的話題:現任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八十一年間是一審審判長,他判郭志宏成立殺人罪,二審歷審雖然都不支持他,但案件在二、三審纏訟期間,八十八年初,他的妻子邵燕玲任職最高法院法官(目前是代庭長),碰巧擔任本案的受命法官,卻予力挺,一再指摘二審的無罪判決,前後發回更審五次,一挺就將近八年!才予無罪定讞,可稱得上「夫唱於一審,婦隨於三審」了。
這篇新聞當然只講了一面,但從這篇有人會得到邵嚴守「法律「無罪推定」理論(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法官審判時須採「嚴格證據主義」」的精神嗎?
從邵的一些判決我得到一個結論:
當一個人有爭議時,並不會只有一件事是有爭議的。
我對大法官提名誰沒意見,但過份強調總統的提名權而不對反面的監督機制著墨其實並不周全,當然你可以說立院就是監督機制(國民黨立院絕對多數也是人民的授權之類的),所以馬總統就算提名西瓜當大法官也絕對沒有問題
但在我眼中護航「制度」跟反對「某人」都同樣是見樹不見林
然而自由心證意不能違背論理原則與經驗法則阿!
常常他們的自由心證與社會一般普羅大眾的認知有如天差地別。
這猶如生存在侏儸紀時代的恐龍復活後,然而早已和現代文明脫鉤而不自知!
卻依然高高在上,猶如侏儸紀的霸王一樣,這就是恐龍-法官的由來!
有空道我的網站逛逛!猛甲茶道(http://eagle1024.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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